文档介绍: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粤发〔2007〕12号),加强我省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升计划生育科研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规范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科研项目主要支持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方面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新技术的引入与推广应用等;努力解决人类生殖生理学,实用避孕节育技术、优生遗传、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防治和检测等的关键技术难点,解决重大的理论和方法问题。
第四条科研项目实行由单位组织申报、专家评议、择优立项、签订合同、监督实施、验收结题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科研项目设重点项目和竞争性项目。竞争性项目分资助项目和非资助项目。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科研项目单位应为广东省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项目负责人(第一申请者,以下均称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重点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竞争性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下同)的技术人员;学成回国人员申请的项目,特别是从国外引进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方面先进项目,给予优先考虑。项目负责人在研的省人口计生委科研项目一般不得超过2项。
(三)科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重点项目为3年。
(四)申请科研项目凡需使用实验动物的,必须出具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请者须填写《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项目申报(任务)书》(以下统称申报书)。申报书一式6份,经单位核实,报主管部门(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由地级市人口计生局汇总统一上报。
(二)申报书各栏内容要求认真填写,电脑打印,手续齐全,有合作单位的要求合作者签名和合作单位盖章。
(三)科研项目每年受理1次。
第八条评审与立项
(一)科研项目评审由省人口计生委科技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实用性、可行性等进行评议。
(二)立项科研项目由省人口计生委以文件形式下发。资助项目应同时签定《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项目合同书》,并将申报书和合同书返回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三)科研项目经费按立项科研项目资助的额度直接下拨给各申报单位。
第九条省人口计生委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研经费,主要资助重点项目和有较好前景的竞争性项目,解决重大理论和问题的科研项目可提高资助的额度。
第十条列入省人口计生委科研立项项目,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其中重点项目和资助项目各级给予1:1以上的配套资金,非资助项目经费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自筹解决。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截留、挪用或挤占。严禁从项目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严禁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项目成本;严禁挤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