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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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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 2006 〕 91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 OO六年八月十六日《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126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在《办法》实施前,已按《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从 2006 年 10月1日起按《办法》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按《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第三条用人单位和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时应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用人单位: 、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 3.《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 4.《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 ;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二)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1、身份证; 2、户口薄; 3、个人结算性存折; 4、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资料。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生育保险基金全市调剂使用。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以下方式征收: (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以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作为基数,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计算公式为:单位职工本人缴费工资总额× % 。用人单位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以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二)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计算公式为: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 。(三)参保单位和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职工办理退休或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第六条按照《办法》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补贴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二)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 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 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三)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津贴按《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第八条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 3000 元; 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 2000 元; 3个月不满 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 1000 元; 3个月流产的 300 元; 400 元。第九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12个月的,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