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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4/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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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昨天是作废的支票;明天是尚未兑现的期票;只有今天才是现金, 才能随时兑现一切。人总爱欺骗自己, 因为那比欺骗别人更容易。中华人民共和条例( 1958 年1月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 注释][ 注释] 引用本条的文件共 2 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2 件,法院案例 0 件,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 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注释][ 注释] 引用本条的文件共 4 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1 件,法院案例 3 件。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 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 由各单位指定专人, 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 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 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 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注释][ 注释] 引用本条的文件共 2 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2 件,法院案例 0 件,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八条公民死亡, 城市在葬前, 农村在一个月以内, 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 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 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 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第九条婴儿出生后, 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 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注释][ 注释] 引用本条的文件共 1 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