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小区停车位的物权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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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小区建筑物的一停车位一直是争端的发源地。《物权法》出台之前,由于缺少法律规定,不少开发商、物业公司抓住这个缺口,损害业主的利益。《物权法》出台之后,纠纷也并没有减少,主要原因是业主希望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法律对很多细节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业主维权之路更加艰难。本文拟对停车位这个现实中争议较多的部位,粗略探讨其权利的归属,简要分析先行立法的概况及不足之处,以期提出行之有效的权保护方案。
一、停车位的常见类型
小区停车位存在很多形态,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其产权归属也有所不同。结合北京、深圳、上海三地颁布的关于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行政规章,综合各地对小区停车 位的管理现状,将小区停车位分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面停车场、其他停车位(地下停车场、 首层架 空层停车位,以及立体停车楼)几种。
(一)路边划线停车位
这是一种最为常见的停车位类型。尤其是早期开发建设的小区,由于当时有车的人不 多,在小区开发建筑时没有把车库考虑进去,于是就在小区的旁道,或者相邻两栋楼之间 , 在所在场地上画上几道白线以示车位。这其实是将小区的公共部位用作了停车用途。根据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小区公共部位划出的车位,所有权应归属与小区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售.这类车位因车辆停放而取得的收益,应在扣除管理成本后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二)地面停车场
这种停车场同样是在小区范围内的空地上开辟的专供停车使用的停车场所,只不过这 是一种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随着地价的不断上涨,这种形式会越来越少见。这类停车位和建筑物的关系相对独立,如果开发商在当初申报规划时明确了这 类车位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即没有将其所占用的土地计入房屋的分摊,则可以拥 有这些车位的单独所有权。在房屋出售之后的归属问题,应当依法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三)其他停车场
其他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首层架空层停车位、立体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是当今房地产业 发展的主流方向。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由于不可再生而日趋喜 忧,停车位向地下纵深发展已是必然趋势. 特别是北京、上海这些大城市的新建小区都配建有一定数量的地下停车位,这样既可以节约土地,也有利于小区的绿化与美化。
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一般南方由于气候湿润,空气湿度大,通常二层以上才是真正的居住用房,一层架空。 这种形式有利于改善小区居住环境也可以避免一层住宅的潮湿以及阳光不足的问题。缺点是造价昂贵, 汽 车的噪音和尾气影响二层的住户并且可用的停车位非常有限.
立体停车楼也是近年来新开发的一种停车设施。这种停车楼通常与小区房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既避免了向地下挖上三四层甚至更深以建设停车位的巨大投入,又避免了路边划线停车影响小区交通、噪音扰民的弊端,便于管理。但是要另外单建一栋楼用于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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