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 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 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处置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 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 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 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 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 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 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 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 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 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 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 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 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 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 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 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 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