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店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店按照 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店声誉,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处置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 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店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店:
(一) 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 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 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 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 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 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 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 损害的。
第四条本店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 应立即停止销
售该食品,并米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 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 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 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店选择能够覆 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 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店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店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 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
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