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皇家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加强 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引导他们改正错误、 积极上进, 营造良好的学风、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因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 除:
(一)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二)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及以上受纪律处分。
(三)在省级、国家级考试中违纪。
(四)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第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期限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发文之日起至少经过 一年的考察;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 至少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解除察看期后一年;毕业班学生受 处分后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适当缩短考察期限,但不得少于 半年。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认 真撰写思想小结。
(三)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四)受处分后课程考核无不及格现象。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必要条件 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除符合第四条款的要 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
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三 级;
获得 1次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或表彰;
参加 5次及以上校内、外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二)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 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在地市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文章;
达到校级优秀学生的标准;
获得 3次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或表彰;
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学术科技竞赛获得奖励或名次;
本科生在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复试线,专科 生在湖北省“专升本”考试中被录取者。
第六条 处分解除程序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校学生 工作委员会审批。其具体程序为: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察期满后向所 在学院提出申请, 填写《皇家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 (见附件);
(二)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察档 案(思想汇报、学生获奖证明复印件等) ,由辅导员组织该 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连同审批表、考察档案等材 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 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五)学校将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 异议,由学校行文解除处分;如发现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 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一)辅导员负责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并建 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考察档案。
(二)受处分学生签收处分文件后三天内,学院党总支 副书记(或学工办主任) 、辅导员要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
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
(三)受处分学生收到处分文件后,应当对本人所犯错 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承诺写出一份书面材料,以后每学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