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务合同 , 起诉状 篇一:劳务合同 , 起诉状 篇一:劳动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 劳动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 -企业版 -北京劳动律师 XX-02-13 劳动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 - 企业版 (劳动案件上诉状范本沈斌倜律师提供)
上诉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32 区 9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刘某某,女, 1972 年 1 月 21 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 34号院 1号楼 2门 302号
原审被告:中国某劳务派遣公司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 7 号某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XX)朝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 91000 元;
2、 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XX年9月10日作出
的(XX)朝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 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 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 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 XX 年 2 月 5 日签订没有终止 期限的《雇佣员工标准合同》 (以下简称“ 《雇佣合同》 ”), 被上诉人XX年3月12日才与♦♦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合 同》。后一合同的签订实质上仅因为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 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才选择了与♦♦公 司签订名为“劳动派遣”实为“人事代理”的合同,并安排 被上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 。
其次,♦♦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双方不符合 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 上诉人之所以选择♦♦公
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 义务(为员工购买社保) ,否则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在自己 刚刚(XX年2月5日)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情 况下再另行委托其他机构(XX年3月12日)为被上诉人签 订劳动合同,在 XX年3月后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
可见,三者之间根本就不是法律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关 系,而是人事代理关系。法院应当考虑到这一点,还原事实 的真相,认定三者之间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
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能认定三方之间是人事代理关系 的实质,被上诉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致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XX年2月5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 解除,最多是在该期间是存在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两 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 同》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 除,这样的判决是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 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 4 项规定:“劳动者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 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异议,劳动 者可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 关系。因此,本案中,退一步讲即使♦♦公司与被上诉人在 XX年3月12日至XX年3月12日存在一段劳动关系,仍不 影响该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该期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存
在:一段新劳动关系的开始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段劳动关系的
自行解除或者终止。且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也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和劳动合同解除的 情形。本案一审法官所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XX年2月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因被上诉人与♦♦公司 XX年3月12
日签订劳动合同而自行解除的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 定的任何一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
且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第
20 条明确约定:“雇佣方可将本雇佣合同分派至相关公司” 。 什么是分派?请注意 “分”,而不是整个转包。结合本案实 际,在签订本合同时,被上诉人知晓上诉人可以将这份合同 分派给其他公司,实际上是分派给能够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北 京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的♦♦公司。因此,♦♦公司与被上 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也仅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
《雇佣合同》合同期间的“一段分派” 。 一审法院认定上 诉人与被上诉人
XX年2月5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被自行 解除的法律依据何来?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 适用法律,依法改判。
三、认定上诉人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合 法、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