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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昌综合规划核心技术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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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昌综合规划核心技术要求.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0/12/12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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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昌市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城建环境保护
文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南昌市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已经20XX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计划管理,确保城市计划实施,依据《南昌市城市计划管理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在市城市计划区内编制城市计划、实施城市计划管理、进行建设,应该遵守《南昌市城市计划管理要求》和本要求。
建设项目还应该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第四条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该遵照土地使用兼容性标准,根据经同意控制性具体计划实施;未制订控制性具体计划,根据分区计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要求实施;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由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超出要求适建范围,应该符合以下要求,并依法对计划进行调整: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和历史文化遗址、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造成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序运行;
(四)不得私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五条取得城市计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计划技术指标根据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该编制修建性具体计划,经依法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其修建性具体计划应该包含配套管线工程具体计划。
第七条建设项目标建筑容量应该符合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和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标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相关专业要求实施,但不得超出居住建筑控制指标。
第八条市城市计划区内莲塘组团、昌东组团、湾里组团、望城组团和乐化组团中心地域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新城区控制指标实施;其中心地域、通常地域由所在县区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成以下标准,不予同意: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为20XX平方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大于50米为3000平方米;
(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为3500平方米;
(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为4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成上款要求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计划实施,市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
(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
第十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建设项目,能够对应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出核定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
在建筑物内部(包含地面层和其它楼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围建筑物和城市街道、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