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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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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爱是一盏灯,黑暗中照亮前行的远方; 爱是一首诗, 冰冷中温暖渴求的心房; 爱是夏日的风, 是冬日的阳,是春日的雨,是秋日的果。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2007 年 10月 30日 16时 22分 233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畜禽屠宰”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1月1 日起施行。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200 7年8月29 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和畜禽产品流通管理, 保证畜禽产品质量, 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以及畜禽产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鸭。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头、蹄、脏器、血液及其分割产品。第四条市、区(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畜牧兽医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与其相关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地区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第五条屠宰供少数民族食用的牛、羊、鸡、鸭,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第二章畜禽屠宰厂的设立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方便流通、相对集中的原则, 制定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其中, 生猪屠宰厂设置规划应当符合省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要求。第七条畜禽屠宰厂的选址,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动物防疫、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设立畜禽屠宰厂,应当向区(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市)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 根据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市)人民政府;区(市) 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九条畜禽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冷藏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加工人员; (四) 有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 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畜禽以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畜禽屠宰厂建成后,应当向区(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办理畜禽屠宰许可证。区(市)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会同畜牧兽医、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对于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的, 按照规定核发畜禽屠宰许可证; 对决定不予核发畜禽屠宰许可证的, 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畜禽屠宰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第十一条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