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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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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单位) 20091128(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6号( 文号)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 9年11月28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就业支持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四章就业服务第五章就业援助第六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已于 2009 年 11月 28 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公布,自 2010 年1月1 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 年 11月 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 推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以及与促进就业有关的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 统筹城乡就业,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将促进就业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教育、帮助劳动者树立积极、正确的就业观念, 加强劳动技能学****提高就业、创业能力。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获得就业帮助的权利。劳动者就业,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户籍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向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依法招用和裁减人员。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研究全省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对全省促进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负责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县(市、区) 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就业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就业支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状况作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指标, 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 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 扶持中小企业, 制定扶持政策,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并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考评,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专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和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扶持力度, 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出售。政府优惠扶持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应当将一定数量的摊位、商铺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重点群体的就业调控制度, 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 制定、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 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益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 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因土地征用直接受益的企业, 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统筹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实现劳动者就业的统筹服务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小城镇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 应当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措施作为重要内容。劳动力输入地和劳动力输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劳务对接机制, 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促进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