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计时收费补充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依据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双方对主合同中的工作时间计算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适用范围
1、          主合同第三条(一)、(二)、(三)项范围内           的法律服务项目,按本协议约定计时收费。
2、上述以外的法律服务项目,由双方另行协商收费,不适用本协议。
二、小时计费标准
每小时计费标准: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律师费计算方法:每小时计费标准*工作小时。
最小计时单位:,低于该单位的不收取律师费。
三、工作小时的计时规则
1、文字审核类:
审核或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书,每审核一页或1200字,,不足半页按半页计算。
2、文字起草类:
起草合同、协议、章程以及律师函和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每起草一页或1200个字,计算1小时工作量,不足半页按半页计算。
3、非文字工作类:
咨询、指导、谈判、调查等其它服务项目,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4、乙方主动上门走访、回访服务的不计入收费时间。
5、连续工作中的休息时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6、数个律师共同工作时,分别计算每个律师的工作时间。
7、乙方非律师工作人员的服务时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8、甲乙双方之间为缔约、开具发票、付款等事宜的服务时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9、服务律师根据甲方要求或业务需要上门服务或异地场所服务(统称上门服务),根据路途远近,按照下列往返在途时间计算方式计时,该时间计入收费服务时间。
(1)                     区域(下称主城区)以内的在途时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2)主城区以外,                     以内的,每次上门服务增加    1小时     的往返工作时间;
(3)上述区域以外,                      以内的,每次上门服务增加    2小时     的往返工作时间;
(4)上述区域以外,中国大陆其它省/直辖市范围以内的,视距离乙方远近,每次上门服务增加    2-10小时     的往返工作时间;
(5)港澳台与海外服务时,双方另行协商往返工作时间。
10、甲方有具体事务委托时,乙方律师应及时告知该事务可能的工作小时(预估小时)。该事务完成后,如实际工作小时不超过预估小时的120%,则按实际工作小时计算;如实际工作小时超出预估小时的120%,则按预估小时的120%计算。
11、乙方律师就具体事务的计时有特别说明,且对甲方更为有利时,按乙方律师的特别说明处理。
四、费用结算
1、结算周期:至少每个季度结算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