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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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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bodkd 2020/12/12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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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某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高港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1]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所指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在我区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小贷办)在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配合,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的经营面积,必须加强防盗和防火设施建设,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监控设备和保安力量,达到安全经营的要求,并通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公司应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省政府金融办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并悬挂本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不违规经营、严格遵守 1 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运行
•公司法‣、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示牌。
第五条 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办理具体结算业务。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账外经营。
第六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开户行的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报区小贷办备案。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有义务配合区小贷办监控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并定期提供相关资料。一旦发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有不明用途的资金大量流入,开户行要当即将相关情况告知区小贷办。
第七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及其分工协作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实效。
第八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定期向公司股东、相关主管部门、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以及年度经营成果、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并报区小贷办审查备案。
第九条 变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经区小贷办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逐级审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十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一年内不得办理股 2
权转让。开业一年以上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转让,但必须报市金融办批准。小贷公司最大持股人、实际控制人增资和股权转让,以及涉及50%以上股权发生变化的股权交易,需经省金融办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以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