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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务筹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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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消费税税务筹划
消费税税务筹划消费税税务筹划一、消费税筹划的政策要点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下列税收政策进行:(一)兼营销售的征税规定; (二)包装物的征税规定;(三)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征税规定;(五)应税消费品换股、入股及抵债的征税规定。(四)征收环节的税收规定;精品课程立体化教材系列2
一、消费税筹划的政策要点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下列税收政策进行:
(一)兼营销售的征税规定;
(二)包装物的征税规定;
(三)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征税规定;
(五)应税消费品换股、入股及抵债的征税规定。
(四)征收环节的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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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二、兼营销售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的兼营行为:指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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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案例一】某酒厂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同时,为拓展销路,该酒厂还将粮食白酒与药酒包装成精美礼盒出售(白酒、药酒各一瓶)。2010年4月份,该酒厂的对外销售情况如下:
请问,应该如何进行该厂的消费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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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如果这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为:
(30×15000+60×10000+85×1000)×20%=227000(元)
如果这三类酒单独核算,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分别采用各自税率,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分别为:
粮食白酒从量定额的应纳税额无论是否单独核算均不变,只考虑从价定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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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粮食白酒: 30×15000×20%=90000(元)
药酒: 60×10000×10%=60000(元)
礼品套装酒: 85×1000×20%=17000(元)
合计应纳税额:90000+60000+17000=167000(元)
单独核算比未单独核算可节税:
227000-167000=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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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案例二】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发现成套的化妆品销路更广,于是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等产品组成包装成套的化妆套件进行销售。每套化妆品套件的产品组成及成本如下:
化妆品系列
化妆套件
香水一瓶(25元)
指甲油一瓶(10元)
口红一支(20元)
护肤护发品系列
面霜一瓶(30元)
洗发香波一瓶(15元)
香皂一块(5元)
化妆工具: 唇刷及眼影刷各一支(共25元)
包装材料:纸盒、彩带(共5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及包装材料不征消费税。 请问,如何进行这一成套化妆品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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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如果该企业将产品包装成成套消费品再销售给商店,根据从高适用税率原则,该企业每套化妆品套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10+20+30+15+5+25+5)×30%=(元)
如果该企业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店,再由商店包装成成套化妆品对外销售,则该企业销售的化妆品要缴税,而销售的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及包装材料就不用缴税。因此该企业销售相当于一套化妆品套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10+20)×30%=(元)
每套化妆品套件可节税:-=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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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评价
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或非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的要尽量单独核算。
企业应尽量避免将不同税率或不同纳税义务的商品组成成套商品销售。
如果必须组成成套商品出售的,可以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来避免非税产品和低税率商品纳税或从高适用税率。
利用该种筹划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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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应税消费品的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