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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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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
刑罚轻重的含义并不难理解,但我们仍然对其缺乏足够的确切知识。比如,我们很难准 确地说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侵犯财产罪这两大类犯罪的刑罚在总体上哪类更 氯也很难用相关系数对罪与刑之间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相适应作出描述,更难的是使刑罚轻 重总体水平具有精确的可比性。这类问题的原因z—,就是关于刑罚轻重的认识尚未从理性 思辩的层面转入实证分析的操作化层面。木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刑罚轻重理论定义的操作化处 理,使人们对刑罚轻重的理解更加确切玄观。
一、刑罚轻重的理论内涵
按照通常理解,刑法屮应当存在一个罪刑关系模型:这个模型的一边是rti轻到重顺序 排列的罪,另一边是由轻到重顺序排列的刑。这两个序列之间的高度相关,是罪刑相适应的 起码要求。如果某个罪按其严重程度排序的相对位置较低,而其刑罚轻重程度的相对位置较 高,或者相反,就不能说罪刑相适应。[1]然而,这只是罪刑相适应的理想模型。在我国刑 法屮不仅不存在各罪严重程度的定量排序,⑵而且也不存在各罪法定刑轻重程度的定量排 序。人们只能面对给定的两个罪,大体上说出哪个重哪个轻,却很难找到随机选取的某个罪 在整个严重程度序列屮或者刑罚轻重程度序列屮的确切位置。于是,对刑法中所有犯罪的法 定刑的轻重稈度进行一次全曲的测量,显然是一件有意义的工作。[3]
然而,在着手测量Z前,最重要的是对测量对象的木质有一个理论上的准确把握。因 为很显然,对“刑罚轻重”这个术语所指的实际内容,完全可能有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种可能 的理解是,认为刑罚的轻重是犯罪的轻重在法律屮的肓接反映,有多重的罪才有多重的罚。 按照这种理解,对刑罚轻重的测量,就等于对犯罪轻重的测氣 其实,这种理解忽视了一个 十分重要的事实:犯罪并非某种纯客观的对象,而是主体化的客体。什么行为被称为犯罪, 什么行为被定义为严重犯罪,在很大稈度上取决于社会与犯罪之间的冲突关系,取决于立法 者怎样看待各种危害行为。因此,与其说刑罚的轻重反映了犯罪的轻重,倒不如说,刑罚的 轻重是犯罪与社会之间冲突关系激烈程度的表现。既然刑罚的轻重除了反映了犯罪的轻重以 外,还包含了来白社会控制方面的某种主观因索,那么,当我们把握刑罚轻重的内涵时,这 些主观因素当然也应进入我们的视野。
具体来说,刑罚的轻重至少要受制于以下三方血的影响:第一,在立法者看来,某些 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对社会而言的重要性穆度。一般说來,在立法者看來越重要的利益, 如果受到某种行为的侵害,那么,该种行为越可能被规定较重的刑罚,反之,在立法者看来 越次要的利益,如果受到危害行为的侵害,那么,该种行为越可能被规定较轻的刑仏 从这 个意义上说,刑罚的轻重,是犯罪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主观反映。这种关系的冲突性质越 明显,冲突的激烈稈度越大,反映在刑罚的设置上就越重,反之则越轻。第二,刑罚作为统 治资源的一种形式,也不是取Z不尽的。[4]不论立法者在多大程度上对此持清醵的认识, 投入多少刑罚资源与预防减少多少犯罪行为Z间的关系,实际上以刑罚效益的形式影响着刑 罚的轻重。这种影响主要源白于立法者对未然犯罪预防控制效果的前瞻,通过立法者对犯罪 与刑罚Z间关系的功利权衡起作用。⑸因此一般说来,当立法者认为某种刑罚资源的配置 不足以有效预防未然的犯罪时,就可能以更重的刑罚投入取而代反Z,则可能设置较轻 的刑罚。从这个意义上说,刑罚的轻重,是犯罪控制效果的主观反映,或者说是社会与犯罪 之间反应与被反应之间互动关系的主观反映。控制效果越寿,刑罚投入越不足以获得预防犯 罪的结果,反映在刑罚的设置上就可能越重,反Z则越轻。第三,立法者自身对痛苦及其程 度的感悟和内省,也可能对刑罚轻重构成影响。对已然犯罪“恶有恶报"的报应思想和着眼于 未然犯罪及人身危险性的功利思想,实际上都深深根植于立法者的观念屮,只是因时因地因 人而程度备异而已。很久以前,立法者认为只有剖腹、活埋、活剥、肢解、凌迟、火刑、轮 刑等刑罚才够得上“恶报”,才足以给犯罪人带来痛苦,于是才规定了这些残酷的刑罚。而随
着文明的推进,人们认为即使是电椅、注射等死刑执行方法已完全属于“恶报”了,因而便槟 弃了那些野蛮的刑罚。[6]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者越追求人道精神的体现,说到底,整个 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表现在刑罚的轻重上就越轻缓。因此,刑罚的轻重,又是社会人道精 神、文明程度的反映。
综上,所谓刑罚的轻重,即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或评价的严厉性程度,木质上是犯罪与 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在立法者头脑屮的主观反映。这种关系的冲突性质是否明显,激化程度 的强弱,或者犯罪控制效果如何,或者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都会表现为刑罚轻重的变动。 因此,刑罚轻重程度并非犯罪木身严重程度的原样复制。既然如此,罚Z轻重与罪Z轻重的 完全相对应则只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