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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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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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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航华东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根 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3 ) (以下简称规则)、及《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AP-65I-TM-2015-01 )(以下简称办法\《民用航空电信人 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AP-651-TM-2015-03 )及《民用航 空电信检查员管理办法》(AP-65I-TM-2015-02 )要求,结合 华东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民航华东地区航空电信人员(以下 简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受理、颁发、考试考核、注册、
签注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
简称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工 作,管理局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的职能部门为通信导航监 视处。华东地区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 根据管理局授权负责承办辖区执照管理实施工作,监管局航 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的职能部门为空中交通管制处。管理局 和监管局统称为执照受理单位。
第四条华东地区空管局(以下简称空管局)根据相关检
查员管理要求和指定任务,指派检查员实施执照管理相关工 作。
第二章培训和岗位经历要求
第五条申请执照及相关注册及签注前,申请人应当完成
规定的岗位培训,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并取得岗位培训合 格证和岗位经历证明。
第六条岗位培训合格证是申请执照和完成注册及签注
的必备条件之一,岗位培训合格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合格证 编号、培训人姓名、身份证号、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 单位签章等,具体见附件4。
第七条执照岗位培训实施和管理没有特别说明的应按 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第八条多个岗位签注的复****培训中,总时间不少于60 个小时,且单个签注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
第九条实施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 当为培训合格的人员签发岗位培训合格证。岗位培训合格证 所示签章应以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签章或培训实施单位 的法人章为准。
第十条经历证明是申请执照和完成注册及签注的必备 条件之一。经历证明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 获得经历的起止时间和所具有的经历等,具体见附件2。
第十一条经历证明由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 服务保障单位所属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者机场岀具,并 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和经历证明复印件应
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存放。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
位应对本单位的岗位培训和实****情况做好记录,并汇总保 存。
第三章执照考试考核 第一节执照的理论考试 第十四条执照理论考试依照规则每年不少于1次,日期
由管理局统一安排。每次理论考试单专业的考核时间为2小 时,多专业的考核时间由监考人员在单专业考核时间的基础 上依据考生考核实际进行延长。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理论考试的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
位,应向执照受理单位提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 试/技能考核申请书》(具体样式见《办法》附件三),并提供 以下材料:
(一)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 培训证明复印件;
(三) 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执照受理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经管理局汇 总后在考试日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执照理论考试通 知。
第十七条执照理论考试的试题由管理局按照执照理论
考试大纲的要求在执照理论考试题库中随机抽貝
第十八条监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执照理论考试,负责指
定考场,负责委派监察员维持考场纪律,负责试卷的拆封和 派发,并在考试后负责将试卷密封递交至管理局。
管理局负责上海地区执照理论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参加执照理论考试的执照申请人应携带本人
身份证(原件)参加执照理论考试。
第二十条维持考场纪律的监察员应在开考前核对参考
人员身份证明,并宣读《考试须知》(附件3 ),并根据考场 实际,认真填写《执照理论考试监考记录单》(附件4 ),《执 照理论考试监考记录单》应同试卷一同密封递交至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维持考场纪律的监察员可以要求未按规定
携带身份证明的申请人退出考试,中止违反考场规则申请人
的考试,并报管理局。管理局应取消违规申请人考试成绩,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执照理论考试的阅卷工作由管理局统一安
排,指定判卷人员进行试卷判定。判卷人员应如实判卷,记 录考试成绩,填写《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理论考试成绩单》(见 附件5 ),并签字归档。
第二十三条执照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 以上的申请人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理论考试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