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消防设计规范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一二类三四类。
2、 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
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一二级最大防火分区的长度250米。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
4、 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 1)建筑高度超过32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2)内走廊超过20米。并设有自然采光、自然通风设施。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4)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设置排烟系统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二、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及疏散出口.
6、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 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
7、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8、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9、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6-9米
10、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11、 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
12、 高层建筑安全处口或疏散口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3、 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
14、 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一级二级25米,环形通道22米.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5、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16、 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17、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
三、室外消防栓系统
18、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19、 建筑物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0、 .5h的非燃烧体
21、 疏散楼梯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他建筑的室外,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0,净宽可不小于80cm.,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2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23、 室外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 (从地面算起)。
24、 民用建筑室外消防栓的用水量应保证30L/S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