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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规则浅析.docx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12/13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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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规则浅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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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彩礼返还规则浅析
男方在结婚时给与女方彩礼,无论在城市、乡村,约定俗成,且并非我国独有,世界各国,自古至今,都普遍存在。
而有关彩礼,并无过多法律条文涉及,诸如彩礼的名目、数额、支付的方式等多存在于各地****俗之中,《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同居财产分割有相应的法条予以规定和明确,对于彩礼则并没有相关规定。仅对于彩礼的返还规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于彩礼现象大量存在,由返还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在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关系乃至离婚之时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而法律规定相对比较简单,对于彩礼的法律性质以及返还规则还有需要明确的地方。本文对于彩礼的性质以及返还规则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浅显分析。
一、彩礼的性质:关于彩礼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彩礼本质属于赠与,这种赠与并非一般赠与,而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所谓附解除条件,即彩礼的支付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如果没有结婚或者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在实质意义上共同生活,则未达到支付彩礼所欲达到的目的,解除条件成就,则应当解除赠与,接受赠与一方因为赠与的解除,收取彩礼没有法律或者约定的依据,应当依据不当得利返还。故彩礼返还依通说认为其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二、彩礼返还中的一般规则:
根据彩礼的性质,彩礼在发生法定情形时,应当返还,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可以区分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三类:
(一)、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分手,彩礼应当返还:支付彩礼是为了结婚,如果没有办理法定的结婚登记,则没有达到结婚目的,收取的彩礼应当退还。这里的原理是彩礼基于双方婚约而支付,以结婚为目标,而在我国,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目前在民事领域并不承认“事实婚”。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则实际上并没有形成婚姻关系,一方收取的彩礼应当退还。
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实际共同一起生活,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笔者认为应当返还,因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见,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解除双方同居关系的时候,一方给付的彩礼有权利请求相对方返还。这里的主要原因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为法律所记载,当事人不得以不知法抗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就没有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双方就没有“结婚”,应当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而支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这里的“结婚”应当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二)、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双方办理离婚,彩礼应当返还:彩礼基于婚约而产生,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则已经履行了婚约的主要内容,彩礼一般不应返还,但是依据《婚姻法解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