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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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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备注
外办
1
护照费
价费字〔 1992〕198号,计价格〔 1999〕466 号
(1)
护照
50元/本
(2)
护照加急
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 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 元加急费;在第2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 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
2
签证、认证代办费
(1)
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费(限于国家机关)
1、 在北京代办外国签证:160元/本,每 增加一国签证100元;
2、 在上海代办外国签证:100元/本,每 增加一国签证80元。
计价格〔 1999〕466号,〔 1993〕浙价发102号
(2)
外国使领馆认证代办费(限于国家机关)
1、 在北京代办认证:380元/本,一次办 理两份以上的每增加一本70元;
2、 在上海代办认证:80元/本。
浙财综字〔2006〕136号
3
领事认证费
计价格〔1999〕466号
(1)
商业文件认证费
100元/份
(2)
民事类证书
50元/证
(3)
认证加急费
50元/证(份)
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 证书
4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及签注费
财综〔 2004〕14号
(1)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2年有 效期)
每证45元
(2)
前往香港或澳门一次有效签注
每件20元
(3)
祈往香港或澳门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
每件100元
物价
5
行政事业收费年审费
详见文件。省级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 工作经费从2004年起由省级财政预算安 排,不再向验审单位收取年审费
〔 1993〕财综70号、浙价费〔 1993〕21号、 浙价调〔 2004〕26号、浙财综字〔2004〕8号
年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不收 费
教育
6
幼儿园保育费、代管费
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标准由各地物价、财 政部门制定。省级幼儿园收费标准详见浙 价费〔2005〕204号
各地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文件
7
义务教育住宿费
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 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浙教计〔 2006〕124号,浙教计〔2007〕72号
住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住宿费 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 支(含水电等),并充分考虑学生 承受能力的原则
8
普通高中学费
(1)
学费
由各设区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 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 备案
教财〔2003〕4号。浙价费〔 1999〕119号、浙 价费〔2003〕43号,浙教计〔2007〕72号
(2)
择校费
各地择校费的具体标准及中途转学退费等 规定由各市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按照 “三限”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经当 地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省物价局、财政 厅、教育厅备案。从2009年秋季新生入学 起,对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高于3万 元的,一律降低到3万元以内;低于3万 元的不得提高。
教财〔2003〕4号。浙价费〔2003〕43号、浙价 费〔2004〕139号、浙教计〔2006〕124号,浙 教计〔2007〕72号、浙价费〔2009〕161号
择校费必须一次性收取,收取择 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9
普通高中住宿费
由各设区市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提出意 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省 备案
教财〔2003〕4号。浙价费〔 1999〕119号、浙 价费〔2003〕43号,浙教计〔2007〕72号
10
中等职业学较学费
(1)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各类中等专业学校、 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电视中专)学费
由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制定收费标准, 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教财〔2003〕4号。浙价费〔2000〕186号、浙 政发〔2001〕35号
(2)
***中专、普通中专举办的***教育
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浙价费〔2001〕163号
11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由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制定收费标准, 并按隶属关系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教财〔2003〕4号。浙价费〔 2000〕186号、浙 政发〔 2001〕35号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