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资产评估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评协[2010]21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请各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资产评
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价费发〔2010〕61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规范我区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附:
宁夏回族自治区资产
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自治区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指: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注册、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企业租赁;企业清算;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合资或者合作经营企业。
2、各类企业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资产。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指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以外的市场主体供需双方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
第七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没有账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账的资产可按评估值计算。
第九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