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序言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为 1956 年成立的建筑工程部郑州建筑工程学校和 1958 年成立的河南省建筑红专大学, 两校分别于 1993 年更名为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 1982 年更名为河南省建筑职工大学, 历经撤销、恢复、调整等演变和发展,于 1998 年合署办学, 2008 年改制为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成为河南省独立设置的建设类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秉承“求实严谨, 团结奋进”校风, 致力于培养新型城镇化和建筑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努力建设成为集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于一体的、中高职和应用本科贯通培养的全国一流建设类高等职业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为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中文简称为河南建院;英文名称为 Hen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nstruction ,简称为 。学院网址为: 。第三条学院法定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经济开发区工业路中段。在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 199 号保留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第四条学院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办, 河南省教育厅为业务主管。第五条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第六条学院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服务发展为宗旨, 以促进就业为导向, 适应新型城镇化和建筑业发展需要,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立足河南、面向全国, 培养新型城镇化和建设行业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第七条学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应用型本科贯通培养的建设类职业教育。实施高等学历教育, 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学院坚持突出土木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特色, 形成以土木建筑类工科专业为主, 建设管理、建设经济和建设法律等多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 根据新型城镇化、建筑业发展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及城镇社会公共服务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第八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以下简称院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以师生为本, 依法治校, 改革创新, 开放合作, 民主监督, 科学管理, 尊重学术自由, 保障教授治学。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第九条学院举办者依法管理学院, 指导学院章程建设, 指导学院制订发展规划; 支持学院参与新型城镇化、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业信息化和智慧城市、绿色城市建设。发挥建设行业管理优势, 指导学院改革创新、改进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院开展校企合作。第十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院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监督学院办学行为。支持学院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十一条举办者根据党政干部管理规定, 负责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指导学院干部队伍和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支持学院党委自主负责内部组织机构干部任免。第十二条举办者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及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各类岗位,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自主聘任工作人员。第十三条举办者动员各类社会资源为学院提供办学资金, 改善办学条件。第十四条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 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处分, 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历证书或相关学业证书; (三) 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 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 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 自主开展与国(境) 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 (六) 自主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取得的资产; (八)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 以育人为根本任务, 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