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简析西汉初期促进农业发展的法律制度.pdf.pdf

格式:pdf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简析西汉初期促进农业发展的法律制度.pdf.pdf

上传人:ying_zhiguo03 2016/4/28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简析西汉初期促进农业发展的法律制度.pdf.pdf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简析西汉初期促进农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张万军汉王朝建立之初,农业荒芜,农业生产处于停顿状态,统治者把恢复农业生产作为稳定天下的根本大计。制定了一系列全面而精细、保障农业发展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促进了汉初农业的发展。注重荒地的开发,强化基层官吏的荒地开发管理责任在中国传统农耕文化中,秦朝时就注重立法规制垦荒以发展农业,湖北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入顷刍栗,以其受田之数,无狠(垦)不狼(垦),顷入刍三石、栗二石。”?即每顷田地应缴的刍栗,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垦种与否,每顷缴刍三石,栗二石。即在“受田之数”中,即使土地是荒田,也应当缴纳刍栗。这说明在秦时,统治者是通过强制而非鼓励的税收手段督促农民垦荒以发展农业。因经过秦朝末年长期的战乱,土地荒芜,经济萧条。汉初统治者审时度势采取鼓励垦辟各种闲荒土地,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与秦时通过强制税收手段督促农民垦荒不同,汉初统治者通过激励措施促进农民开垦荒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规定:“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l21即如果土地过于贫瘠,不可耕种时,则不用于授田。但如果有人愿意接受,政府也允许而将土地授之,这体现了鼓励百姓开垦之意。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质量太差荒地,在大多数情况下根本无法耕种,所以国家允许农民退还,但条件是不能再要求从官府得到任何补偿。因此《二年律令·田律》又规定:“田不可狠(垦)而欲归,勿受偿者,许之。”同时,汉初法律还规定土地质量不好的地方,每顷少缴刍桌。即采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荒地开发。《二年律令田律》:“顷刍禀,顷人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栗皆二石。”即每顷地所需缴纳税收,因土地质量不同而有所区别,汉上郡土地贫瘠,每顷需缴纳刍栗数量减少一石。这体现了鼓励农民开垦荒地立法意图。总之,汉初的一系列注重垦荒措施,加速了荒田开垦,有利于汉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另外,地方基层官吏的荒地开发管理责任自秦时一直被强化,岳麓书院所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云:“田径不除,封畔不正,草田不举,孤寡(癃)病当莱(贳),兴口(徭)勿擅,主吏留难,租税轻重弗审,狠(垦)田少员,案户定数,移徙上棉(?),桥陷弗为,城门不密(闭),难开不利。草田不举。”颜师古注:“草田谓荒田未耕垦也。”“草田不举”,就是说荒芜的土地没有开垦。“狠田少员”,说的就是垦田数少于规定的指标。这表明秦时国家对地方基层官吏在任职期间有开垦荒田的数量要求。汉承秦制,《二年律令·田律》规定:“县道已狠(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即地方基层官吏要及时汇总各县、道所开垦的田地,定期向上级汇报。由此可见,当时辖区内农田数量包括垦荒亩数已成为考查地方基层官吏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二、重视农田水利基本设施条件的维持和改善张万军,男,硕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 108 中国古代历朝有作为的的统治者都注重农田水利设施修筑。史载汉武帝时,“用事者争言水利。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而关中辅渠灵轵、成国、漳渠引诸川,汝南、九江引淮,东海引钜定,泰山下引汶水, 皆穿渠为溉田,各万余顷,它小渠及陂山通道者,不可胜言也”。中国古代统治者历来强调对农田水利交通设施方面的法律规制,以期实现对自然资源合理开发。《礼记·月令》载:“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