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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docx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20/12/15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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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篇一: XX 年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
XX年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
一、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分理论的历史演变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起源于古罗马。在古罗马 社会初期,商品交换不发达,且多局限于部落内部进行。对 这种偶然进行的交换,交换双方当事人投入了充分的关注, 采取了类似敬神般的特定仪式以期交换顺利进行,而最终实 现交换的目的。法律也侧重于对形式的保护,规定契约必须 经过特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执有制 裁武器的, 不是一个允约, 而是附着一种庄严仪式的允约” 。 最初的契约形式分为两种: “曼兮帕蓄”方式与“耐克逊” 方式。随着契约理论的发展, 这两种形式逐渐为 “口头契约” 、 “文书契约” 、“要物契约”及“诺成契约”的分类所取代。 要物契约出现于共和国末年,是通过物的交换而缔结的契约, 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存和质押四种类型。这四种合 同都是无偿的,即当事人缔结契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 经济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某种特定的关系(消费借贷、使用 借贷和寄存的缔结是基于相互信赖的关系)或为了特定的目 的(质押是依附于借贷合同的, 是以保证借款的归还为目的) 这种无偿性要求法律基于公平的考虑给予一方当事人以特 殊的保护。要物契约的出现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虑 作为‘契约'观念的一个重大革新” 。 诺成契约的出现晚于 要物契约,是指通过合意而形成无须任何手续的契约。在它 诞生之初,仅适用于买卖、租赁、合伙、委托,但它摆脱了 形式的束缚, “开创了契约法的新阶段,所有现代契约的概 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的” 。
罗马法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为《法国民法典》 所采纳。但《法国民法典》对实践合同的规定与罗马法有所 不同,是将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且 《法国民法典》 仅规定了一种实践合同, 即“本义上的寄托” 。 (所谓“本义上的寄托”是指当事人一方接受他方动产进行 无偿保管,并负责返还原物行为。类似于古罗马时的寄托与 中国的保管合同。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中的借 贷合同也是实践合同 ,对此笔者持相反意见,因为, 《法国 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借贷合同必须以交付作为生效要 件。)《法国民法典》将实践合同的范围缩小,仅限于寄托合 同是因为在法国大革命后诞生的《法国民法典》以合同自由 原则作为其指导思想,认为:合同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制定 的法律,国家不应对合同成立或生效设置过多的障碍。这种 理论为一百年以后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纳,以崇尚抽象概 念而闻名于世的《德国民法典》却彻底的抛弃了实践合同与 诺成合同的区分,而代之以行之有效的各项具体的规定。 5 其实,抛弃区分理论的根本原因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而传统的实践合同赖以存在的“特定 关系”或“特定目的”已经日益萎缩。取而代之的是以获得 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专业化运作模式。
二、混乱的“区分理论”及矛盾的合同立法 我国许多学者为了使区分理论合理化,而致力于对实 践合同的含义及存在几种实践合同等问题的研究。但这种研 究的结果却事与愿违:理论上的争议层出不断,合同法条文 矛盾辈出。
(一)对实践合同的定义之争 对诺成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的基本观点一致,即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的合同。”6 而对实践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不 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践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7 另一种观点认为 “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 或完成其他的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8 这两种观点的不同也 导致了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 合同的不同认识。
笔者认为:将实践合同中的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 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存在冲突。依据我国的合 同法,合同的订立过程是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的。当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合 同成立。既然合同已经在承诺生效时成立,又何以交付了标 的物时才成立呢;如果将交付标的物之时作为合同成立之时, 则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的阶段是否有合同的存 在呢?理论上无法解决这一难题,所以笔者认为应将标的物 的交付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 前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其次, “完成约定的其他给付”理 论任意的扩大了实践合同的范围,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合意 即生效的合同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依据该理论,买卖合同当 中的定金的交付即可被视为“完成了约定的其他给付”而由 此得出的结论是买卖合同亦为实践合同,定金未交付则无合 同的成立或生效,这显然是对当事人合同自由权利的一种践 踏。笔者建议将实践合同定义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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