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旧中国劳动法律之比较与探讨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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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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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资。
劳
动
合
同
法
第四条 :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
的除外。
上
海
市
劳
动
合
同
条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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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同意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
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
动
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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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
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
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
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
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
动
合
同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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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不满六个月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
试用期
不满三个月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
试用期
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
一个月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
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
三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
二个月
三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
六个月
三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
六个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
六个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
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
试用期
关于试用期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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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
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
动
合
同
法
无
上
海
市
劳
动
合
同
条
例
无
劳
动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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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
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
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
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