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章 区际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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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概述
一、概念
定义: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具体而言, 是指一个国家内部和各个法域存在着独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当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的法律制度时产生的,所涉各区域法律竞相要求支配或不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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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域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一国内各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被称为“法域”
法律制度的独特性
法制实施的区域性
法律制度的平等性
法律制度的非主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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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1、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l)国家的联合与合并。
(2)国家的独立。
(3)国家的兼并。
(4)国家领土的割让。
(5)国家领土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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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产生的条件:
(1)一国内部,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法域;
(2)各法域之间的民事交往产生跨区域的民事法律关系;
(3)各法域的域内域外效力同处于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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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际法律冲突的种类
(1)以国家结构形式为标准划分为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和联邦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这是最通常的分类方式。
(2)以社会制度为标推划分为相同社会制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不同社会制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3)以法系为标准划分为同属一法系的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非属同一法系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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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际私法的概念
定义:用于解决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通常还包括管辖权和区际司法协助。
特点
国内法
民商事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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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际私法有联系也有区别
联系:
(l)国际冲突法的产生是以区际冲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先导;
(2)均是民事法律冲突;
(3)以解决民事法律冲突为目的,在冲突规范的结构和有关制度方面相同或近似;
(4)都是间接的调整方式;
(5)因国际冲突规范指定某个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准据法的确定需借助区际冲突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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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调整对象不同;
解决的民事法律冲突不同;一是一国内部,一是不同主权国家。
法律渊源不同;前者是国内法或者全国统一区际冲突法,或者国内各法域自己的区际冲突法。后者可以是国际公约。
体现的政策不同;一是一国之内政策,一是一国的对外政策。前者受国内宪法的制约,后者受国际公约的一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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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规则及制度上有所不同。
第一,在连结点方面,国籍是国际冲突法的重要连结点,而区际冲突法中完全不起作用。
第二,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上,区际不适用或适用范围窄,国际则适用范围广。
第三,在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等问题上,各国在国际和区际冲突法的应用上内外有别。
第四,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一般说来各法域的法院判决可以“自由流通”互相承认,国际冲突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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