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校教字〔2010〕46号
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
学生奖学金条例(修订)》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修订)》已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奖学金条例 印发 通知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0年10月13日印,共217份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修订)
(2010年9月1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加强奖学金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对《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试行)》(院教字〔2007〕40号)进行修订。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形成竞争和激励机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设立优秀学生学年综合奖学金、个人单项奖学金等项目.
第三条 凡属高考统一录取的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均有资格享受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
第二节 奖学金的参评条件
第四条 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德育成绩和思想行为表现在良好以上;
(二)刻苦学均学分绩点分别为3。5、、2。5;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体育成绩合格以上(有特殊情况,经学校认可除外)。
第五条 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当年奖学金:
(一)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课程考试、考查(含公益劳动、专业实习等)成绩不及格者;
(三)综合素质测评分未达到75分以上者。
第三节 奖学金的评比类别、比例和金额
第六条 学年综合奖学金分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按同年级专业学生年级人数(不包括专升本的新生人数)的5‰、5%、10%、15%的比例评选,奖励金额分别2000元/人、1500元/人、1000元/人、500元/人.“卓越计划"实施班级,相应比例为1%、10%、15%、25%。奖励金额不变.
第七条 学年综合奖学金以班级专业为基本单位,以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为主要依据,结合综合测评的情况进行评定。具体条件为:
(一)符合本《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且没有第五条的所列情况;
(二)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名列专业、班级学生人数的前50%者;
(三)奖学金的评定等级,按照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按比例顺序排列;
(四)一等奖学金名额未满者,指标可等数额归入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名额未满者,指标可等数额归入三等奖学金名额;
(五)非艺术类专业的本科生,第三、四学年CET—4成绩低于430分者,不得享受当年一等(含一等)以上奖学金;艺术类专业的本科生,第三、四学年没有获取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者,不得享受当年一等(含一等)以上奖学金。
第八条 连续两年获一等奖学金者,有资格参加特等奖学金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