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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内务条例宿舍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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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学生内务条例(宿舍管理)
(沪关院学【2008】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提高学生的基本文明水平,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海关总署《关于海关院校准军事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简称宿管办)在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宿管委)的领导下代表学院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调配、管理、服务以及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和卫生检查等工作,并配合系部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素质教育。同时,宿管办与学生处、系部共同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学生宿舍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除专职管理人员外,宿管办聘请校内外有关人员担任学生楼管理员,聘用品学兼优的学生担任助理管理员。
第六条 宿管办的全体人员,应围绕“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生活和休息环境,营造良好的文明氛围,促进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惯,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三章 住宿、退宿
第七条 新生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宿管办申请住宿,经宿管办同意,到指定的宿舍楼、宿舍、床位住宿。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缴纳住宿费是每个住宿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未经宿管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和床位。
第九条 学生必须在校内住宿,,必须按规定事先请假,学生周末回家,必须在本喽管理员处登记并在周日熄灯前返校。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返校或未经允许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十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重新申请住宿,由宿管办另行安排。
第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离校前到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搬离原宿舍。
第十二条 转专业(系)的学生应在调整通知单发出的一周内,到宿管办办理有关手续,有宿管办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 对于毕业及其他原因必须离开宿舍者,应及时到宿管办办妥退宿手续,并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搬离所有个人物品,按时离校;学生因退学、休学、出国等个人原因退宿时,按规定收取住宿费。
第十四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应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其他公共财产,、床板上、门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乱张贴。严禁焚烧纸张及其他物品,违者将给予严肃处理。对故意损坏公物者,按《学生奖惩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毕业缓派人员,或因其他原因暂不能离校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得留在原宿舍,由宿管办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住宿人员办理退宿手续后,在一周内搬离个人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又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为提高宿舍利用率,宿管办有权对学生现住宿舍及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管办将及时调整,有关人员须积极配合。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