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屮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屮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 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 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 有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 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圧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 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为遵循下列原则:
(-)逐步缩小农村用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 则;
(四)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111心村集111。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屮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囤内, 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 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 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第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 年度计划指标屮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垦多 少”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半的耕地,并由国土 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 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克宅基地而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 乡(镇)所在地,每户而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 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 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 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 地上的,每户而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四) 本办法实施前己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毎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 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 确需分户的;
(二) 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 因国家、集体建设项H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 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