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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江苏省最新工伤工亡赔偿标准( 2015 ) 时间: 2015-07-02 10:06 来源: 互联网我要评论为您推荐: 工亡赔偿标准 2014 快乐大本营最新一期意外工伤赔偿标准工亡赔偿案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 103 号令)已于 2015 年6月1日起施行, 200 5 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对于原先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标准等进行了全面修订,现把有关赔偿标准及依据归纳整理如下: 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一、 1-10 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江苏无权进行变动或调整,因此,关于该项费用的赔偿没有变动,与原赔偿标准相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全国范围内完全相同。二、 1-6 级伤残津贴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 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 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 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 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 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 1-4 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 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三、 5-10 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上述两项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 103 号令)已于 2015 年6月1日起施行,2005 年2月3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