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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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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likuilian1 2020/12/16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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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 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 2011〕11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 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使用、管
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 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 金。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保修期, 是指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 售房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限应根据不
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 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 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 约定。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 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
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 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 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 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空调系统、消防设施、避 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 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权属归
业主共有的给排水系统、供气、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 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并委托所在地
的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作为单位设账, 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 以幢为单位设 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按照
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五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归集与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一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 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承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 用、核算、监管等日常工作。
住建、审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 工作。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日常工 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下列 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 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 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 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暂
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 未配置电梯的物业, 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 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 米造价的5%。
(二) 已配置电梯的物业, 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 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 米造价的7%。
市房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经济情况每两年公布首期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
第八条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
(一)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 改成本价的2%。
(二)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高层
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 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 与业主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 交存时间、方式等事
项,由业主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 照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住宅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