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办〔 2006〕 34号
关于印发 《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深圳市事业单 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和 《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 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 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和 《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 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 (深办发〔 2006〕 11号 , 现就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转为国有企业的事业单位
现有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和部分可按市场化经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原则上转为国有企业(下称转企或转为企业 ,撤销事业建制,收回 事业编制。具体包括:
、新闻传媒出版、影视文艺创作、勘察设计、开 发性科研、 党政机关所属培训机构和接待基地、 后勤服务等经营开发 类单位原则上转为企业, 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分别实行 调整、 重组或改制, 依法进行企业注册, 在面向市场提供服务的同时, 继续为党政机关提供相应的服务。转企单位承担有监督管理职能的, 有关职能划转到相关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中;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 的,有关职能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继续委托转企单位承 担,转企单位难以承担的,整合到保留的相关事业单位中.
2。市场公证、信用担保、会计鉴定、质量保证、资格认证、资产评 估、工程咨询、职业中介、人才交流、家政婚介、律师服务、市场交 易、 非强制性检测认定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先与原主管部门脱钩, 交由市国资部门统一管理, 再根据行业特性, 逐步改制为合伙制或有 限责任制的市场中介组织,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置国有资产.
3。经营性公用场馆、公用事业作业和学前教育、***教育等准公益 类事业单位, 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社会力量可以提
供,一并转为企业.
(二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
凡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 把相关职能或机构纳入到行政管理序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具体包括:
1。 主要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已大部分转 为行政事务机构, 目前仍作为事业机构管理的有社保基金管理、 市政 公用事业管理等机构, 其中兼具监督处罚与检验检测职能的单位, 两 种职能要予以分离, 监督处罚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 检 验检测职能按其性质分类整合; 行业管理与作业养护不分的单位, 按 照管养分离的原则进行剥离, 行业管理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 机构,作业养护职能实行公开招标,推向市场.
2。部分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职能原则上划归到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予以取 消。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
凡业务量不饱和、转企后发展前景不佳或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事业单 位,予以撤销。具体包括:
、 工作量不饱和以及任务已完成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予以撤销,需保留的职能转由其他相关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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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权不属于我市所有的事业单位,收回编制,交回其上级主管部 门管理。
(四暂时保留的事业单位
应转为企业,但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或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暂不 宜推向市场的单位可暂时保留事业建制, 事业编制收回、 冻结或置换 为雇员编制,逐步转变运行机制,条件成熟时再转为企业。其中市校 合作的科研开发机构, 作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直 接进行法人登记,编制收回;配备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现有在编人 员只出不进,编制逐步收回.
(五继续保留的事业单位
大部分公益类和部分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具体包括:
、整合事业单位的已离退休人员由原主管部门管理。离退休 人员待遇在市人事、 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限额内, 按单位实际执行的 标准核定, 离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支付。 单 位撤销、 整合后的下岗人员, 可直接到市社保机构按企业办法继续缴 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因单位核减编制办理提前退 休手续的人员继续由原单位管理,退休待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 凡经费已实行或将实行 “ 收支两条线 ” 管理、 并由财政核定支出 (含 由经费自给调整为财政拨款的保留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含以 后的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按市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核定, 离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安排。
(五经济适用房分配
因转企、 整合、 撤销或核减编制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