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粤办函〔2013〕134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医改领
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3 年 3 月 26 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
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对于健全多层次
医疗保障体系,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发展
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
号)等文件的部署和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制定
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相关部署和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际需要,推广大病
保险“湛江模式”,通过竞争择优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着力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运行质量和
服务水平,不断增强重特大疾病保障能力,对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有益补充,切实
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全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互助共济和社会公
平。
二、实施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推动医保、
医疗、医药互联互动,有效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公
益慈善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衔接,形成共同保障大病救治的合力。建立
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扩大各项政策联动的综合效应。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
并加强监管指导。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依托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
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医
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
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
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医保基金和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因地制宜,机制创新。根据国家关于大病保险工作的原则,结合当地
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各地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
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稳健运行的大病
保险长效机制。
三、总体安排
(一)实施步骤。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 号),我省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分三步实施:在 2012 年完善并推广“湛江模式”,在汕头、肇庆、清远、云浮市
开展试点的基础上, 2013 年全省推广至 50%以上的地级以上市正式实施; 2015
年全省全面实施大病保险。
(二)试点条件。起步阶段要进行严格把关并先行试点,试点地区应符合以
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