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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工集团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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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工集团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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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文      件
湘建总办字[2013] 9号
湖南建工集团改革与发展总体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部署和对湖南建工集团提出的“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和做大做强”的要求,为把湖南建工集团打造成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省内建筑业骨干龙头企业,结合湖南建工集团实际情况,借鉴外省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 基本情况

二、近几年发展状况

三、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改革方案
1、改革思路:对集团三、四、五、六公司及安装公司进行剥离重组,将主营优良资产和资质、在建工程项目和经营性流动债务等以派生分立形式新设有限公司;将非经营性资产和非主营性资产、不良资产、非经营性流动债务和集体企业留存于现国有独资企业,实施关闭破产。
2、改革目标:用2-3年的时间,完成湖南建工集团所属困难企业关闭破产、分流安置下岗富余人员、消化不良债务、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完成公司制改造,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3、人员分流安置
对12900余名在岗职工,按照“人随资产与业务走”的原则,分流进入新设有限公司上岗就业,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其在改制前工作单位的工龄不计发经济补偿金,改制前单位工作的工龄和在新设有限公司工作的工龄合并计算。
对11200余名不在岗职工,按省属国企改革政策实行分流安置。即:对年龄在“4555"以上的2200余名不在岗职工实行提前5年退休;对无法胜任建筑行业高劳动强度的2400余名“4050"不在岗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按规定支付退养生活费和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5年退休年龄时,实行提前5年退休;对年龄在“4050”以下的6500余名下岗职工按三种形式分流安置,一是对2000余名不在岗职工转岗培训后,重新安排至新设有限公司上岗就业;二是对2000余名年龄在“4050"以下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不在岗职工,给予经济补偿,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三是对其余2000余名不在岗职工,统一纳入集团“托管中心”进行托管,按相关政策保留劳动关系,实行“协议保险”。
4、,按照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减免滞纳金,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实行挂账处理;对于历史欠税,依照有关企业破产法律规定予以核销;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和信用社债务,争取较低折扣回购处置;对于拖欠职工的债务,严格按照省属国企改革政策规定进行审计,属于拖欠在岗职工的费用由新设有限公司偿还,属于拖欠不在岗职工的费用纳入改革成本支付。
5、资产及土地处置
资产处置:将总公司本部以及三、四、五、六公司和安装公司主营业务的优质资产和资质进行剥离,分别设立新的有限公司,以后逐步整合装入拟上市主体公司。将非经营性资产、非主业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留存于改革企业,实行属地移交和依法破产处置。
土地处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企业所有划拨土地分两类处置:第一类是65宗经营性划拨地()变性出让,土地出让金约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