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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证据制度法律论文.docx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0/12/16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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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行政复议证据制度法律论文

  行政复议是一个立足于行政体系内部的行政纠纷处理机制,现有行政性质,又有司法色彩。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自《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中间经2021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补强细化,在实践中发挥了主动作用,但也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尽管行政复议在整体上仍被视为行政机制而存在,行政复议的准司法化已成国际趋势,在学界也取得较多共识。行政复议的司法化要求吸纳司法制度的优点,对复议权形成公正、公开、有力的程序约束。证据制度是司法审查的精华所在,其在行政复议中的主要性不言自明。中国现有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虽已初具规模,但不论从先天上还是从后天上看全部存在不足,在整体和细节上全部有所缺失。这些不足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长久健康发展,亟需加以改革完善。从学界来看,还缺乏对行政复议证据制度深入的专题研究。有鉴于此,本文将以中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为对象,以其完善为旨趣展开探讨。
  一、中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关键特点
  中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由《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构建,所涉条文有:《行政复议法》第3条第2项,第11、22、23、24条,第28条第1款第1、3、4项,第36条;《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第6项,第21、33-37、43、46、47、63条。这些条文构建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包含以下内容:第一,《行政复议法》第22条确立了以书面审查为标准、口头审查为例外的证据审查制度。第二,《行政复议法》第11条,第23条第1款,第28条第1款第4项,《实施条例》第21、36条要求了举证制度。第三,《实施条例》第33条要求了听证制度。第四,《行政复议法》第24条要求了证据效力制度,依据该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自行向申请人和其它相关组织或个者人搜集的证据不含有效力。第五,《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要求了“详细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实标准。第六,《行政复议法》第3条第2项、第22条,《实施条例》第34条要求了复议机关调取证据制度。第七,《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实施条例》第35条要求了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查阅权。第八,《实施条例》第37条要求了判定制度。
  从上述条文不难看出,中国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含有以下特点:第一,条文分散无序。证据制度所涉条文较为分散,分布于《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之中,散见于不相邻的多个条文之中,形式上缺乏系统性,不利于形成整体认知,也不便于适用。第二,体系残缺不全。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不单形式上缺乏系统性,就其逻辑结构来说,也存在颇多缺失,若将其和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相比即可一目了然,下文将关键讨论这一问题,此不赘述。第三,初始定位不准。因为《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是便民、快捷的效率主义,其初衷是“不宜、也无须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该法对复议程序的设计和行政诉讼相比就显得颇为粗放,其中的证据制度也不例外。这种粗放型审查机制在确保快捷高效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牺牲了制度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实践中复议案件数量偏少、复议功效受阻的现实状况就反应了这一点。为了填补《行政复议法》的先天不足,《实施条例》对证据制度做了部分补充,但仍未完成体系化改造。所以,全方面梳理现行证据制度的问题,经过重新修改《行政复议法》加以一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