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4号令)和《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经信技术〔2017〕16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 市经信委、,并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组织和考核评价工作。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受理申报时间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申请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报告期年度企业盈利;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技术中心必须有专属空间,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300万元)。原则上计入技术中心账户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5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五)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主管业务收入比重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3档:%,主营业务收入2-10亿元(含2亿元)%,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且不低于4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500万元);
(六)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5人;
(七)企业有较为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技术中心能独立建帐核算;
(八)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向县(市)区经信和财政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报表和证明材料(见附件2);
(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企业,市经信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答辩;
(三)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审计、专家答辩评审等情况,择优确定拟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市经信委在官方网站将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八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市经信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第九条 各县级经信部门应按照评价通知要求,组织区域内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开展评价工作,经审核后将评价材料报送市经信委。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证明材料。
第十条 考核评价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市经信委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等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集中核查.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企业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经信部门应及时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证明材料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