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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无单放货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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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无单放货案.doc

上传人:shujukd 2020/12/16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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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无单放货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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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菲利(广州)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工业广州公司无单放货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8)交提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David   诉讼代理人:靳庆军,广东省深圳市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恒顺,广东省深圳市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ﻫ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江燕路288号。ﻫ  法定代表人:邓少怡,该厂厂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中国长城工业广州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园西路51-53号。ﻫ  法定代表人:功力行,该公司总经理。ﻫ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原菲利(广州)工业有限公司(1997年12月30日,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以下简称轮船公司)上诉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以下简称菲达厂)、菲利(广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利公司)、中国长城工业广州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5日作出(1996)粤法经二上字第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轮船公司不服该终审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1998年5月27日作出(1998)交提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终审判决的执行。本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彦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雷旭晖、代理审判员赵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提审期间查明,菲利公司因未进行年检、长期歇业以及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等原因,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12月30日予以注销。没有任何公司表示承受菲利公司的债权债务,菲利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自被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之日起丧失。据此,本院依法撤销其在本案中的当事人地位.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7月29日,菲达 厂与新加坡艺明灯饰公司(GB LIGHTING SUPPLIER 下称艺明公司)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菲达厂向艺明公司出口一批灯饰;菲达厂发货后以传真的形式将提单发出,艺明公司须在三天内将货款全数汇出 ;菲达厂收到汇款通知副本,再将提单正本交付艺明公司;若有违法提货的行为,视诈骗论。菲达厂分别委托长城公司、,将910箱照明灯具及变压器装入箱号为APLU701135的集装箱,并以托运人的名义委托轮船公司承运,在黄埔港装上轮船公司所属的“EAGLE WAVE V.002"轮,轮船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记名提单,提单编号APLU023158043。1993年8月21日,广州外资企业物资进出口公司接受菲达厂委托,由其所属的菲利公司负责该厂的货物出口手续,菲利公司将783箱照明灯具装入箱号为ICSU2302804的集装箱,并以托运人的名义委托轮船公司承运,在黄埔港装上轮船公司所属的“EAGLE COMET ”轮,轮船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记名提单,提单编号APLU023157949。上述两套提单均记载,承运人为轮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