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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反映 (1).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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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反映 (1).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关于淅川县人民法院拒不依法执行案件的情况反映我叫刘彦杰,男, 1966 年 12月 25 日出生, 汉族,住淅川县荆紫关镇码头村五组 204 号, 联系电话: ********** 。关于我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执行一案, 南阳市淅川县法院执行局负责该案执行的法官李小东( 电话: ********** ) 及执行局局长黄鹏( 电话: ********** ), 拒不依法执行案件,现将有关情况反映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经过。我从 2004 年起就在河南玉典化冶有限公司上班,但公司没有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我在 2013 年8月9 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严重受伤, 经淅川县人民医院诊断为: 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双肺挫伤等症状, 花费医疗费数万元。经申请,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4 年8月 22 日作出了工伤决定书, 认定我受伤属于工伤。 2014 年 12月 31日南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认定我构成伤残七级。我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公司按工伤待遇进行赔偿,淅川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决公司共赔偿我 177608 元。但公司拒不履行裁决书,拒不赔偿。我于 2015 年3月 23 日依法向淅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负责该案执行的法官李小东,在我立案后一直没有依法执行该案,我家人多次打电话催促, 告诉法官被执行人正转移财产, 要求尽快执行, 该法官都是推托自己很忙, 没有时间下乡, 也不是因为这一个案件去跑一趟。到现在案件立案已快两个月时间, 该法官还是没有依法去执行案件。二、淅川县法院执行局违法办案, 拒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4 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 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务”; 26 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 2 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29 条: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30 条: “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 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工作有明确的办案规定,但是, 本案执行法官却拒不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