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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情况反映反映人:高欣,女,汉族, 1978 年5月 10 日生,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阿弓镇下寨村下寨组,系死者高明之母亲。反映事由:尊敬地贵州省省政法委,您好! 2013 年6月 27 日我依照您的指示拿我 2013 年6月 27 日向您反映的情况反映交到贵州省省高院,贵州省省高院不受理我要交的情况反映,口称要交到检察院, 2013 年6月 28 日我向贵州省省检察院袁本朴检察长交我受寃屈的情况反映,敬请贵州省检察院检察长帮我主持正义和公道为谢!可我见不到省检察院检察长,省检察院的执法工作人员也不受理我的情况反映。我交情况反映反映毕节地区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我交的申诉状与毕节地区毕节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不受理我要交的抗诉状申请书的证据与依据如下: 毕节地区中院再审审判长杨孝春违反法律法规的条列是,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10-5-30 23:58 来源: 法律教育网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办发[1988]6 号发布日期: 1988-4-2 执行日期: 1988-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 1987 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民法通则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三)关于知识产权、人身权问题 141.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五、民事责任 149. 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 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48.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150.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