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开发区,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承租资格审核、配租、 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 租金水平,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來务工 人员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承租资格审 核、配租、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价格和监
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
布局、规范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C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实行实物配租、有偿居住和期限承租。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包括:
(-)政府出资新建(集中建设和配建)或者改建的住房;
(-)政府出资收购或者租赁的住房;
(三) 腾退的公有住房;
(四) 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 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各类企业、人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利用自有 土地建设的住房;
(六)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各类投资主体岀资建设的住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单套建筑面 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执行宿舍 建筑设计规范的冇关规定。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确需新增建设 用地的,在省切块下达的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政府投资建设的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各类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投资主体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 以采用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政府应当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支持,新建公共租赁住 房小区应配套建设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营运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政策执 行。
第十一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管理规定,积极向符合贷款条 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企业发 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 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 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耍求,配套 设施功能完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单装修,并配备必要的生活 设施。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岀售。在产权单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市住 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和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满足廉租住房建设后的结余资金;
(三) 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不低于10%的,且满足廉租住房建设后的结余资金;
(四) 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五) 屮央补助资金;
(六) 省财政支持资金;
(七) 金融机构的贷款、信托等资金;
(八) 社会捐赠资金;
(九)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和租金收入纳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专项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