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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流程图.doc

上传人:2092612627 2014/6/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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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流程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提出申请
填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并提交《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6种材料
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流程图
受理审查
年度报告: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
许可延续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逾期未提出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办理。
许可变更
劳务派遣单位涉及变更事项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受理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决定与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