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多个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下文是,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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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制订。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三百六十五日的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项纳税年度指公历每十二个月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未超出五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汇到中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出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该就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
第四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所得,其范围以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从事工作的工资、薪金、奖金、年底加薪等所得。
前项奖金,不包含科学、技术、文化结果奖金。
二、劳务酬劳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投稿、翻译、书画、雕刻、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技术业务等项劳务的所得。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提供、转让专利权、版权及专有技术使用权等项的所得。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存款、贷款及多个债券的利息和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
五、财产租赁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备、机动车船及其它财产的所得。
六、其它所得,是指上述各项所得以外,经中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全部应该依据税法要求纳税:
一、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所得。但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出九十日的个人,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酬劳,免予征税。
二、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但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城镇合作组织分得的股息、红利,免予征税。
三、中国各级政府机关派往国外工作人员取得的酬劳。
四、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和出租中国境内财产的租金和经中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六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要求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应该分别计算纳税。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如有实物或有价证券,应该依据取得时的市场价格折算金额。
第八条 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所说的科学、技术、文化结果奖金,是指个人在科学、技术、文化方面有发明创造的结果,由中国政府或中外科技、文化等组织发给的奖金。
第九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在中国的国家银行、信用社储蓄存款的利息,包含人民币和外国货币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国家银行委托其它银行代办储蓄存款的利息。
对个人在中国各地建设(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分红利,其股息不高于国家银行、信用社储蓄存款利息的,也免予征税。
第十条 税法第四条第七项所说的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是指各国驻华使馆外交官、领事官和其它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员的薪金所得。
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它人员的薪金所得的免税,应该以该国对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内的其它人员给相同待遇为限。
第十一条 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从中国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