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法定义务告知书( 机电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省《条例》) 等有关法规要求, 现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关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 内机动车辆安全方面的主要法定义务告知如下: 一、购置 1 、新设备购置应选择具有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合格产品,并核对相关技术文件。 2 、旧设备购买应首先由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施工(告知) 安装、改造、大修特种设备应选择具有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施工单位; 在施工之前, 应核对施工单位是否已告知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之前,应书面或网上告知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方可施工。 1 、告知形式:按规范表格书面告知或网上告知。 2 、告知时需提交材料:告知书;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作业人员操作证;产品合格证书,旧设备还应提供安全性能鉴定报告。三、检验 1、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完毕后, 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填写检验申请单。检验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 电梯施工告知书; 产品合格证; 安装自检报告、制造单位校验和测试报告; 3000 次运行记录( 用户单位确认); 限速器调试副本; 安全钳调试副本(额定速度≥ 1m/s ); 四大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报告,改造设备另行提供改造方案和改造质量证明书, 旧设备还应提供安全性能鉴定报告。(2 )起重机械施工告知书; 产品合格证; 属于制造监检范围的设备应提供制造监检证书;安装自检报告(或竣工报告) ,改造设备另行提供改造方案和改造质量证明书,旧设备还应提供安全性能鉴定报告。(3)场(厂) 内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书(4 )事故后及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事故经过说明材料或设备启用报告 2 、定检检验使用( 管理) 单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检要求, 填写检验申请单。电梯: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 1 年。起重机械: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 2年; 其中在用的升降机定期检验周期为 1 年。场(厂) 内机动车辆: 在用场(厂) 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周期为 1 年。电梯限速器: 每两年校验一次四、注册登记使用( 管理) 单位填妥“注册登记表”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场(厂) 内机动车辆同时申请核发车辆牌照。注册登记时需提供材料: 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一式二份) ;作业人员证书;安全管理制度;电梯使用单位另行提交有效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安全合格标志应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电梯轿厢内应张贴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宣传安全使用应对紧急情况的常识。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五、停用使用(管理)单位自行封存停用设备,并在封存后 30 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 质监局( 分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手续的, 仍按原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进行定期检验。六、报废和注销使用( 管理) 单位在设备报废后 30 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市、区) 质监局( 分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并到原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场(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