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890508( 颁布时间) 19890508( 实施时间) 19900627( 失效时间)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89年3月15日重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989年5月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五章市政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规划管理审批权限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城市规划、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建设活动的,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贯彻执行控制大城市规模, 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 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 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片区规划、地块规划和详细规划, 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发展。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四)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 (五)有利于改善城市绿化、注重城市景观; (六) 从旧城实际出发, 加强维护, 合理利用, 适当调整, 逐步改造; (七) 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本市风貌的街区、建筑。第七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 由计划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商定, 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第八条市中区、江北区、少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和大渡口区( 以下简称市区) 规划范围内, 严格控制新建占地多、能耗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大中型工业项目。第九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集中统一指导下分级管理体制。重庆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市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的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章行为的管理。南桐矿区、双桥区和各县( 以下简称郊区、县)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街道(镇)基层组织应参与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条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一条市区的片区规划, 包括北碚区的总体规划, 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和建制镇(含工业点)的总体规划, 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提交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全市近期建设规划, 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编制一次, 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地区的地块规划和详细规划, 由市规划局和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建设地区的地块规划和详细规划, 由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区的, 报市规划局批准; 郊区、县的, 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详细规划, 应当委托取得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大专院校、大型厂矿、驻渝部队、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 经市规划局审查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单位的详细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规划局批准。第十六条专业规划由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电力、电信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专业规划, 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各项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报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建设单位和个人持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环保和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选址,发给定点通知书; (三) 建设单位和个人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图, 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国土、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四)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条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