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规范及对应条文审批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文件形式审批依据具体审批依据条文节选备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批准文件《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 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国有企业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六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集体企业①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②乡村集体企业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批准文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批准证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①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原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②由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批准证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外资企业①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原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②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第十二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批准书、登记证等 1、《道路运输条例》;2、《国际海运条例》;3、《注册会计师法》;4、《进出口商品检验法》;5、《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6、《国《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分别由下列机关批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批准;、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