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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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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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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昌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南昌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一九九○八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私有房屋(以下简称私房)租赁的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区、县城、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规划范围内的私房租赁,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市房管局是本市私房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城区私房租赁管理,区房管局按分工权限配合工作。县房管局负责本县私房租赁管理。各级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私房租赁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租私房须有《南昌市城镇房屋出租许可证》(以下简称《出租许可证》)。《出租许可证》由出租人持房屋产权证和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须有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证明)到市或县房管局办理。无《出租许可证》的私房不得出租。
第五条私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出租许可证》:
13>.无合法产权证件或有产权纠纷;
;
(含国家补贴)购买的房屋;
《出租许可证》的。
第六条承租城镇私房,本市居民须有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员须有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暂(寄)住证明;从事工商活动的外来单位须有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证明。无以上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城镇私房。
第七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镇私房。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租用,须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租赁城镇私房,租赁双方须签订租赁合约,明确房屋的座落地点、面积、使用性质、租赁期限、租金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租赁合约须经市或县房管局监证。解除合约须报市或县房管局备案。
暂(寄)住人员的租赁合约应抄送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备案。
市或县房管局办理合约监证时,可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监证手续费。
第九条房屋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商定。一般每期不超过两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需继续使用,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出租人发出合约,出租人承诺后,应重新签订租赁合约,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需出售或由回非住宅用房,须提前三个月商得承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终止合约的,应提前三个月商得出租人的同意。
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因特殊原因需将出租的住宅收回自用,并另有住宅安置承租人迁出的,在安置房的面积、条件与原住宅基本相当,去向合理时,承租人一般应予同意。
第十一条出租私房的租金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对住宅用房租实行最高限价;对非住宅用房租金可实行商品租金或协议租金。超过规定租金标准的部分,由市或县房管局按规定征收超标费。
出租人收取租金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南昌市房屋租赁专用发票。
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出租私房租价中的地段(环境)差价部分,由出租人或承租人按月上交市或县房管局。此项资金在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下用于危房改造。
第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约,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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