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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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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 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 设备和
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
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 为业主提供服
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 市场化管
理体制。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 应当实行物
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 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条例
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本辖
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 服务
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 社区服务的相
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二章业主、业主会、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业主会会议,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 ;
(二) 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
(三) 监督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 的工作;
(四) 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 ;
(五) 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 ;
(六) 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业主公约;
(二) 遵守业主会通过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制度 ;
(三) 配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公约、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物
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
(四)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 按照规定缴存维修基金 ;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业主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会行使下列权力:
(一) 制定、修改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
(二)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活动 ;
(三) 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
(四) 审议通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物 业管理制度;
(五) 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
(六) 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 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一百人的, 可以直接组成业
主会;一百人以上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 组成业主代表会。
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召开首次业
主会会议:
(一) 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
(二) 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
(三) 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会会议由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召集。
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不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的, 业主有权要
求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召集, 或者要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督促召集。
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仍不召集的, 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 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或者业主自行
召集。
第十三条首次业主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 制定业主会章程;
(二) 修订业主公约;
(三) 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 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
(五) 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业主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会会议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 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
的代表列席。
根据业主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的提议, 可以随时召开业主会
会议。
第十五条业主会应当按照本条例和业主会章程开展活动。 业主会作出的决议,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