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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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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24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2021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下文是,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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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提升城市排水的搜集率、处理率和利用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计划区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计划、建设、维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排水实施统一计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循环利用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标准。
  第四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计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排水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资金。
  激励社会力量建设、经营城市排水设施。支持相关新技术、新结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应该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有权阻止和举报违法行为。
  第二章 计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该制订城市排水专题计划。
  城市排水专题计划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计划;
  (二)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计划;
  (三)其它内容。
  城市排水专题计划应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计划。
  第八条 城市排水专题计划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它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城市排水专题计划一经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或修改。确需修改的,应该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九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城市排水专题计划,制订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编制城市总体计划和进行城市建设,应该控制和预留城市排水设施的计划用地。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应该和城市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应该符合城市排水专题计划。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应该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该于同意之日起15日内将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立案。
  未依据城市排水专题计划要求设计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计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水许可手续,供水主管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应该由含有对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该依据要求程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该在15日内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立案。
  第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打桩、开挖、爆破、堆放超出地面限载的重物的,建设单位应该事先制订保护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方案,并取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同意。
  敷设地下管线需穿越、改建或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该事先取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并负担重建、改造费用。
  第十六条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该符合城市污水、大气降水分流和再生水利用的要求。
  对现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该逐步进行城市污水、大气降水分流和再生水利用改造。
  禁止城市污水管道和大气降水管道混接。禁止再生水供水管道和自来水管道连接。
  第三章 城市污水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推行特许经营。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能够采取招标、有偿转让、委托的方法选择特许经营者,和特许经营者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八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单位应该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减量运行或停止运行。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运行的,应该马上汇报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在要求期限内恢复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单位依据国家要求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该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不得挪作她用。
  第二十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单位应该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按月向市城市排水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