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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suijiazhuang1 2020/12/20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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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土资规发〔 2011〕9 号
各规划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我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 现将审查原则通过
的《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家工
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规规范,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在各自审批权限内负责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报项目或其周边相邻建筑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建筑规划方案时,应当在总平面规划图上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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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第五条 日照分析结论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或规划设计单位出具。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经建设部、 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相关软件,并应当符合《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日照分析对象的建筑性质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为准。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照分析结论作为建设项目建筑规划方案的审批依据。
第二章 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用地内或用地周边涉及下列建筑类型的,
需进行建筑日照分析。
(一)住宅;
(二)医院病房楼;
(三)中小学校教学楼;
(四)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
(五)宿舍;
(六)疗养院疗养室。
第八条 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标准:
(一)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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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套住宅至少应有 1 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 ,下
同)能获得日照,当 1 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 4 个时,
其中宜有两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
列规定:
(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
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小
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二)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
2 小
时。
(三)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四)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
不低于 3 小时,其活动场所应有不少于
1/2 的活动场地满足
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五)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
2 小
时。
(六)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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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 8 时至 16 时,冬至日有效日
照时间带为 9 时至 15 时,分析范围按照《武汉市建筑日照
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九条 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日照时间有影响,但仍符合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 认定为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规
定。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 认定为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规定:
(一)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原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日照标准的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原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日照标准的已建、在建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
(三)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