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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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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docx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0/12/20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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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示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和知识之传输,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下文是,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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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和和著作权相关的权益,激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输,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依据《中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著作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经过著作权登记、调解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等,维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条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著作权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著作权行政管理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及海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该加强对著作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保护著作权的良好风尚,为作品的创作和传输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著作权和和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著作权和和著作权相关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权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揭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有功人员,相关部门应该给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著作权登记
  第六条 著作权登记包含协议登记和作品登记。
  协议登记是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经过登记的方法,对涉外出版、涉外复制和著作权质押协议进行确定。
  作品登记是指著作权人自愿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著作权进行形式上确实认。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授权境外出版单位出版中国图书、音像制品,双方应该签署出版协议,并能够到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协议登记立案手续。
  第八条 出版或复制境外作品,应该取得境外著作权人的授权,签署出版或复制协议,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持协议统计表和出版或复制协议正本、副本及汉字翻译文本到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协议登记立案手续。
  凡属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认证范围的作品,还必须持认证机构出具的权利证实书。
  第九条 经协议登记后出版或复制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或复制单位应该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样品。
  第十条 著作权人以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应该和质权人签署著作权质押协议,并依据要求到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协议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作品登记实施自愿标准。
  作品自愿登记的,作者或其它著作权人应该持申请书、作品或作品复制件、作品统计表、作品说明书、权利确保书和身份证实向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作品登记证。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它著作权人均依法享受著作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向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作品登记立案的,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