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王监减字第594号
罪犯朱友敏,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农民。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湄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40000元已履行,缴款收据证明附后。2011年1月13日投入都匀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6月19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2014年4月21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刑止:2025年10月2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为:2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8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六年五个月,剩余刑期九年一个月。
从严掌握: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2014年7月调入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从事胶鞋成型粘贴强条岗位,2015年11月调入二分监区服刑至今,从事胶鞋制作成型、装卸岗位。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6分。
二、立功或奖励:
2013年8月~2014年7月、2014年8月~2015年7月两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重大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7年3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减刑。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筑地检减审意〔2016〕61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狱对罪犯朱友敏提请减刑。按成绩该犯可减九个月,因其系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从严掌握扣一个月。宽严相济,建议对罪犯朱友敏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25年2月2日止。特提请审核。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1日
附:罪犯朱友敏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黔王监减字第595号
罪犯陈宇禄,男,1944年12月9日出生,汉,湖南省醴陵,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总经理、贵州省电力局建设管理部主任、金元集团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正处级。贵州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美金170000美元、港币元、赃物贵A81887POIO两厢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9600元)、奥运纪念金币一枚(价值人民币300000元)、初炼黄金一块(价值人民币20412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除人民币元、奥运金币、初炼金块、贵A81887机动车行驶证存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外,其余财物现存于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2009年11月3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31年2月23日止。
2014年6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二个月。
刑止:2023年2月2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减时间为:2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8月1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六年十个月,剩余刑期十三年六个月。
从严掌握:职务犯罪罪犯。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在十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初三语文教员工种,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在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初三语文教员工种,2016年2月至今在五监区三分监区从事仓储物流中心仓库转运及收发登记。该犯自投入我监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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